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监管,实施分类监管,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体目标如下:
1、20**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2、20**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x家(座)。
3、在20**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今年力争推广到三县。
二、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坚决打击和查处以下行为:
1、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进行生产,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自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它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综合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事故调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
11、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及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不规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13、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治理
14、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或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
15、不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没有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没有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
16、露天矿山没有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没有整改高架头、掏采、扩壶爆破等问题;没有按规定定期检查采场工作帮,没有定期监测露天边坡稳定性;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没有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没有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没有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
17、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不要符合要求;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没有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的。
——尾矿库治理
18、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治结束后,没有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不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问题没有整治的。
19、坝体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没有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滩顶高程没有满足生产、防汛和回水要求的。
20、没有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没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没有进行预案演练,没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没有实施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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