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20**年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方案

2021-05-12  |   格式:DOC  |   分类: 机关公文 > 其他
摘要:20**年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方案  根据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方案》,为确保我市此项活动取得实效,扎实推进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构建和谐购药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 ...(全文共:1997字)

20**年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方案

  根据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方案》,为确保我市此项活动取得实效,扎实推进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构建和谐购药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围绕药品零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市场监管,全面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水平,全面推进“平安x”建设,统筹城乡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系列活动,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着力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服务规范、秩序优良的行业风尚,在全市范围内杜绝零售药房卖假药的行为,将我市零售药店打造成展示药品流通行业良好形象的窗口。

  三、工作任务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对全市零售药房开展全面检查,严格规范零售药房的经营行为。重点检查零售药房的经营范围和地址、进货渠道、非药品销售、销售凭证等情况,督促零售药房的经营行为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超范围经营。零售药房必须按照批准的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二是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药品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驻零售药房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零售药房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三是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零售药房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的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四是不得销售冒充药品的非药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经营非药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五是必须开具规范的销售凭证。零售药房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药品销售台帐。

  六是不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不参与销售虚假广告药品。

  七是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挂名”。

  八是不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等药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制订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督促零售药房进行自查整改。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1月)。按照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活工作,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与GSP认证跟踪检查,对辖区内零售药房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对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将活动情况上报省局。市局将适时组织抽查三县开展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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