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关于脱贫人口健康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省扶贫办《关于<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保险业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针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量身定制脱贫户健康保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县开展“脱贫人口健康保障”,确保脱贫人口不返贫,边缘易致贫户稳定增收,实现脱贫无忧零风险,拓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二、实施范围
针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以人为单位参保。
三、主要内容
针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量身定制健康保险,即围绕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收入保障兜底的基础上,将意外及疾病保障等困扰贫困的多个保障项目组合在一起的一揽子综合保险,避免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因伤因病返贫。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一)意外身故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xxx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参保人员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额:每人保额xxxxx元。
(二)意外残疾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xxx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金。如第xxx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金。
保额:每人保额xxxxx元。
(三)意外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残疾赔偿给付保险金可重复享受)
保险期间届满参保人员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xx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参保人员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xx日为限。
保额:每人保额xxxx元。
(四)疾病身故
保险责任:参保人员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保额:每人保额xxxx元。
以上保费参照上年度参保方案执行,每人保费不高于xx元。保费和承保公司按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确定的结果执行,具体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招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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