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2022-03-02  |   格式:DOC  |   分类: 综合文稿 > 其他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x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市开展&ldquo ...(全文共:4243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x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结合实际,现就在我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许可,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化、程序化、便利化,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职责,明确时间节点、安排专人负责,强化业务协同、做好沟通协调。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省、市政府统一安排,决定从xxxx年x月x日起在我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试点政策在我县范围内实施,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暂时无法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并按照省级部门统一部署,适时实现“清零”目标。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x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x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形成《xx县“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直接取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实施审批,但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有效实施监管。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严禁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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