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

2022-03-02  |   格式:DOC  |   分类: 综合文稿 > 其他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拆旧复垦,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编制村庄规划,通过拆旧复垦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将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 ...(全文共:2988字)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拆旧复垦,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编制村庄规划,通过拆旧复垦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将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拆旧复垦,力争在十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促进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有效解决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等问题。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摊派任务。

  (二)公开交易。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障权益。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四)严格管理。加强复垦土地质量验收监管,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强化后期管护,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用于非农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拆旧。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拆旧意愿,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拆旧申请,并附拆旧明细表,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农户提出宅基地拆旧复垦意愿的,应当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农村宅基地应按“一户一宅”要求严格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拆旧土地权利人、拆旧面积以及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拆旧的意见。

  3.拆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4.拆旧工作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使用权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农用地用途使用。

  (二)复垦。

  1.复垦按项目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复垦项目业主向县级国土部门申报和组织实施复垦项目,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复垦项目立项审批。拟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开发补充耕地项目规定执行。

  2复垦项目由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并核发验收确认函,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抽查。

  3复垦项目(含复垦为耕地的项目,下同)验收后,由县级国土部门逐级向省报备。

  (三)交易。

  1.完成复垦项目报备后形成的复垦指标通过x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拆旧复垦指标的购买和出售主体。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

  2.保障xxxx个省定贫困村,以及x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等xx个县(市、区)(详见附件x)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优先交易。各地级以上市对本市范围内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在相同报价的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3各地级以上市有复垦指标需求但交易平台可购买复垦指标不足的,省国土资源厅可按照市申报需求情况下达复垦周转指标。复垦周转指标在使用时具有复垦指标同等功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应及时通过在交易平台购买复垦指标归还省下达的复垦周转指标。

  4.各地可根据取得的复垦指标和复垦周转指标情况,依法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有关增减挂钩政策,报批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复垦指标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四)分配。

  1.复垦指标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x%、x%、xx%和xx%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县、镇及土地所有权人获得的复垦指标收益应当全部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2.县(市)人民政府在参与复垦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时,应当根据《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和出售复垦指标情况,编制和提交根据省收益分配规则编制的收益分配明细。复垦指标成交后,交易平台根据收益分配明细将指标成交价款划转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账户,严禁克扣、截留、挪用。

  3.对于农户拆旧退出的土地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安排用于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而未被纳入复垦范围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纳入复垦范围土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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