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中职学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2020-11-18  |   格式:DOC  |   分类: 写作技巧 > 其他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蓬勃有序的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全文共:11283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蓬勃有序的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依据学校落实31号文件精神的文件通知和意识形态实施细则,依照《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由XXX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及特长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XXX师范大学正式注册成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 管理结构

  第六条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的统筹下,履行对我校学生社团的主要指导管理职能,校团委设有社团管理部,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合并、注销以及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职责。

  第七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生社团实行申请成立,学期注册,学年审核、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建设,加强党团引领,学生社团团工委书记由校团委指导教师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2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发起人必须为中共党员;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须冠以“XXX师范大学”,不得成立与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不得使用与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明显带有商业色彩的名称;

  3.有至少1个校内业务指导单位和1名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设机构(如院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方式、负责人资料、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财务制度、社团终止程序级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5、学生社团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社团章程;

  2、《XXX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XXX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4、《XXX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XXX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展规划书》;

  6、社团发起人简历;

  在递交材料后,校团委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严控学生社团数量,原则上学校学生社团数量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4‰。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核备案。凡未经正式注册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校团委在每学年末对各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履行社团章程、社团会员构成(正式会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反社团章程和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对年审考核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管理干部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

  3、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校团委 将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校团委 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社团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可予以合并:

  1、社团宗旨、活动与特色高度相似;

  2、社团合并后更利于发挥作用;

  3、社团会员人数不足15人;

  4、学年活动次数少于4次;

  5、其他应予以合并的原因。

  学生社团合并后的社团资产等,应由社团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归属。

  第十九条 经过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指导单位、校团委 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 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开展的活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校团委 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7、一学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宣传材料未经社联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应予以注销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合并和注销,校团委 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 对社团具有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合并、注销的审批、登记和备案;

  (二)与挂靠单位共同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学生社团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评估;

  (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年度星级考核评比,评选出“十佳社团”及“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明星会长”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校团委 进行学期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校团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创建本组织网站(主页)、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指导单位和校团委 审查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的申请报告和样本须报送至指导单位和校团委 备案。社团各类媒体发布内容按照“文责自负”原则,由作者承担责任,指导单位负责审核,校团委 给予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和学期末应分别向校团委 提交经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指导(挂靠)单位备案的本学期工作计划、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期间,各社团开展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并交由校团委 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星级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 在向挂靠单位通报情况的同时,经校团委 讨论通过后,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规定时间不到校团委 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

  (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 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社团会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XXX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社团会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意义,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 3人以上团员的社团必须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受校团委 领导,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开展支部活动,社团团支委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 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八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校校团委 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工作档案,包括社团章程、工作条例、会员登记表、活动策划、活动图片及影音资料、活动总结、财务收支明细等,以备核查。

  第四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定期审核。未经同意,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校团委 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不得私刻印章,学生社团的印章应向校团委 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准后,方可刻制,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学生社团不得私自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由校团委 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

  学生社团负责人为社团骨干,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应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过所在学院团委审核,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同意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业成绩排名须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指导单位或校团委 有权在互相通报的同时,校团委批准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并由指导单位或校团委在广泛征求社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更换社团负责人后,报知指导教师的同时,应填写《XXX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和《XXX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信息变更表》,并报校团委 备案;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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