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12-12  |   格式:DOC  |   分类: 写作技巧 > 其他
摘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满足群众用水需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运 ...(全文共:10063字)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满足群众用水需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XX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XXX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以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目标,建立健全工程产权明晰、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到位、维护体系完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营,长效化受益,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追赶超越提供坚实的饮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水量、水质、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评价准则,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完善农村水价制定和水费计收机制,合理定价,计量收费,树立农村群众水商品意识,强化水费计收,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三)目标任务

  健全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和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管护责任机制

  1.明确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三个责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水利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和受益区的镇(办、中心)及村委会承担运行管理责任,其中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由受益区的镇(办、中心)及村委会承担;镇及镇以下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办、中心)承担主体责任,镇(办、中心)水利管理站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村委会承担运行管理责任。

  2.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夯实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开展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负责维修基金筹集与使用,制定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受理群信群访,监督供水管理单位履职尽责,做好供水服务。

  4.强化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解决好生产和生活用水矛盾,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5.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全县所有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政府主管领导为行政责任人,跨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办、中心)政府主要领导为行政负责人,单村或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口以下的行政责任人由村委会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由运行管理单位技术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健全完善工程运行管理体制

  1.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量化赋权改革工作。根据工程投资渠道,理清国家、集体、社会法人及个人投资比例,明确产权归属,做到“精准确权、合理量权、有效赋权、充分活权”。在确保工程产权和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特色的管理模式,鼓励以镇(办、中心)为单位组建供水公司或实行农民用水协会管理。

  2.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验、计量收费、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严格机电、净水、消毒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供水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建立用水户台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强化农村供水设施保护。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需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水管理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等方案,所需投资计入项目投资,所在地镇(办、中心)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局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规范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维修费用的筹集及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应依据“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确定,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电费、维修费、管理人员工资等,日常维修费按水费收入的5%计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费收缴搭车收费。城乡一体化工程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5.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体系,公布服务热线,实行社会服务承诺 ,明确用户投诉渠道,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发挥好“四级回访”(省有平台推送,市有清单落实,县有组织履职,乡有人员尽责)监督机制作用。供水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三)建立财政扶持、政策支撑的运行保障机制

  1.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主要用于水源工程、构筑物、供水设备、管网限额以上的维修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修复,不得挪作它用。

  2.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继续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工程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

  3.加强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高度重视供水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及制水、维修、水质检测、净化、消毒等的学习及技术培训,要求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供水运行记录(包括管网及附属设施检查情况、维修养护情况、群众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建立供用水台账;整理收费票据、维修养护支出佐证资料等,做好供水档案资料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中心)及县水利、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4〕29号),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保障工作负总责。对于跨县(市、区)供水的项目,由对项目具有管理权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制定、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用地、用电、税收及水价等优惠政策,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二)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各地要按照《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号)及《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要求,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三)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县级农村饮水经营管理机构,统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对供水规模较大、供水人口多、供水人口集中的,可由新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也可以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专管机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城镇供水公司管理。对供水规模小、供水人口少、供水人口分散的,可采用村民委员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股份制公司、用水户协会、投资者自营管理等机构进行管理。

  三、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饮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五)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修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供水单位水费提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六)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包括机电设备、净水及消毒设备、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补贴。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电费、消毒药剂等不属于维修范畴的易耗品开支。

  (七)对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水费和维护资金的供水厂(站),均列入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农村饮水工程需要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的,当费用超过水费提存部分时,可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八)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管理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九)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供水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运营过程中的水质状况、水费计收和大修基金等进行公示,接受水利、卫生计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管理单位必须保证水质合格,出现水质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为止,否则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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